【项目落户奖】
·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2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0 万元;实收资本20 亿元以下、10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 万元;实收资本10 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 万元;实收资本5 亿元以下、2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 万元;实收资本2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实收资本1 亿元以下、5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对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除给予落户奖励外,参照其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给予单个企业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合计最高补贴5000 万元;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落户奖励300 万元,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落户奖励2000 万元,对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落户奖励1000 万元;
· 新控股1 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参照上述标准的1/5 给予奖励;
·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金融科技扶持政策的金融科技类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经营贡献奖】
·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 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前3 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奖励,后2 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70%的奖励。
·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 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前3 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95%的奖励,后2 年给予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70%的奖励。
·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发展项目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高管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 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专业人才,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
· 对获得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相关政策扶持的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金融柔性引进人才,分别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发展壮大奖】
· 鼓励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3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 亿元以下、2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8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 亿元以下、1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4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 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 亿元以下、2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50 万元。
· 对注册设立在本区的金融机构,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 强的,给予奖励2000 万元;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 强、中国企业500 强的,给予奖励1000 万元。
【新兴金融奖】
· 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按不高于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下同)的0.5%给予奖励,每家小额贷款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 万元。
· 融资担保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不高于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 万元。
· 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按不高于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0.5%给予奖励。
· 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购入本区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的,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获得的上述奖励资金最高200 万元。
· 商业保理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商业保理业务,按不高于其对本区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最高奖励200 万元。
【金融创新奖】
·对在本区注册并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金融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最高30 万元资助,用于其开展金融创新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事项和活动。
· 支持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举办金融论坛等高水平活动,给予最高300 万元资助。
【并购重组奖】
· 对获得广州市金融业有关并购重组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或项目,给予奖励金额50%的资金配套奖励。
· 鼓励本区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控股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并成功引进本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5‰分别给予最高3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 对本区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合称并购主体,下同)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 万元。
· 对并购主体获得商业银行一年期(含)以上并购贷款的,按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1.5%(年利率)给予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 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 万元。
【资本市场奖】
·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600 万元奖励,新入驻本区的上市企业按照本标准奖励。
·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及其最高层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100 万元、20 万元。
· 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中证报价私募股权市场的股份制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奖励,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有限公司给予1.5 万元奖励。对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成功实现私募股权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 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金额3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融资金额2%的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 万元。
· 对本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债券存续期内融资金额1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10 亿元(含)以上,分别按实际付息额的10%、8%、5%、1%给予贴息,其中,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债券且融资金额2000 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3 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贴200 万元。
· 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 万元。
· 本区招商单位引进到本区的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招商单位50 万元奖励;直接引进上市企业的,给予招商单位100 万元奖励。对新迁入本区的市外上市企业且迁入满一年的,给予其管理团队200 万元奖励。
【场地补贴奖】
·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本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 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 年,每年最高补贴300 万元。对金融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 对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本区内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 万元,对金融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区引导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 元的标准给予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 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面积1000 平方米。
02纳米10条
【研发平台奖励】
· 对建设纳米加工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和应用推广平台、通用纳米制造平台、纳米测试分析平台、纳米检验检测平台、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研究实验平台等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最高奖励1000 万元;
· 对特别重大的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相关程序认定,每个最高奖励5000 万元。
【金融扶持与奖励】
· 企业在近2 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3000 万元以上投资,且在近一轮融资中企业估值3亿元以上(投前),其中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应已实际到账并完
· 成注册变更,按照该轮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10 家企业,采用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0 万元。
【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奖励】
对新建立的纳米产业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备案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 万元、1 亿元、5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 亿元。
【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专项奖励】
联合上级科技部门共同设立每年2 亿元的纳米科技重点专项,采用定向委托或公开竞争等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团队在本区开展纳米技术研究和优秀成果产业化。
【“纳米之星”大赛奖励】
对获得由全国纳米科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办的“纳米之星”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将获奖项目引入本区新设立企业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5 万元和15 万元奖励。
【办公用房补贴】
· 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纳米科技企业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 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 万元。
· 对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0 万元。
【重大推介交流补助】
对主办高水平、高层次的纳米技术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贴100 万元。
03港澳青创10条
【创业启动】
· 对参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落户本区的港澳青年初创项目,给予最高20 万元创业启动资助。
·对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并落户本区的创业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照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标准给予10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 万元。
申报指南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落户项目资助:

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项目后补助:

【创新激励】
对向港澳青年或以港澳青年为核心的创新团队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补贴2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 万元。
申报指南
知识产权专利交易转化补贴:

【平台激励】
· 对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一次性奖励。
· 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3 个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5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申报指南
国家、省、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奖励:

申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项目建设资助:

【金融支持】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实际贷款发生额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 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 万元。
申报指南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商业银行贷款贴息 :

【办公补贴】
对入驻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前两年100%、第三年50%的标准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50元。
申报指南
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实习就业】
·每年遴选不少于300 个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实习岗位,向港澳高校学生提供不超过6 个月的实习机会,给予每人每月3000 元实习补贴,并安排免费住宿。
·对毕业5 年内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 年的港澳青年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含副学士)毕业生,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一次性资助。
·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每招用一名符合前款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的,给予用人单位5000 元补贴,每家用人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5 万元。
·对在本区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其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作交流】
·对主办全国、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论坛、专业研讨会、技术成果交易会、文化交流、大型项目路演等各类港澳青年活动的,经认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补助100 万元。
·对在本区牵头成立的港澳青年协会,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申报指南
区主办各类港澳青年活动补助:

区港澳青年协会活动经费补贴:

【生活保障】
对在本区创新创业及就业的港澳青年,每月给予1000 元交通往返资助,补贴期限3 年。建设港澳青年创意生活社区,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人才住房,并给予不低于市场租赁价格50%的租金补贴。
申报指南
港澳青年住房租金补贴:
